雇主須知
政府法令 | 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勞健保之相關規定

(一)工資給付以法定通用貨幣定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分以實物給付之。

(二)工時:依勞雇雙方約定之勞動契約辦理。惟如受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工作,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週為四十八 小 時加班時,依勞基法規定辦理。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 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緊急性者,雇主得工作間 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三)休假及請假: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休假及請假依勞雇雙方勞動契約辦理。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依下列規定:

1.每七日中休息一日作為例假。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繼 續工作之必要時,伋應出勤工作。工作滿一年,自第二年開始有七日之特別休假。
2.請假:相關規定依公司管理辦法處理。

(四)勞工保險(勞工保險+健康保險):

1.所有中華民國的國民和領有外僑居留證的外籍勞工,都要參加健 康保險。
2.外籍勞工受僱於僱用外勞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以其雇主或所 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並應依規定按月繳納保險費。
3.保險費負擔方式:健康保險方面為雇主負擔60%、政府負擔 10%、本人負擔30%;勞工保險方為雇主負擔70%、政 府負擔10%、本人負擔20%。
4.外籍家庭幫傭及家庭監護工受僱於自然人非屬於勞工保險強制 加保對象,以自願加保為原則。
5.其他勞保權利義務,均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服務法相關規定辦 理。

相關規定:依規定繳稅

(一)勞工薪資的扣除額比例如下: 基本底薪 15,840.-(勞委會公告) 減 20 % 的所得稅 勞健保費 = 所得淨額

(二)所得稅扣除比例如下:

1.在申報年度內 (1/1∼12/31) ,居留未滿183天,每月扣繳薪資的20%。
2.在申報年度內 (1/1∼12/31) ,居留超過183天,每月扣繳薪資的6%。
3.每年五月份為報稅期間,報稅方式同本國人。 Ps:建議:外籍勞工在抵台後的六個月內,每月扣繳薪資的20%,待其居留滿183天,每月扣繳6%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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