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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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照顧人過世時將監護工轉換其他雇主之辦法

原雇主須將核准函、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及病患的死亡證明送到當地國民就業輔導中心公告一天。符合僱用監護工資格的人來此登記,找到新雇主後,由該中心協調,新舊雇主同意,監護工就可以為新雇主服務。

雇主財務發生狀況,無力負擔女傭薪資時處置女傭之辦法

依就業服務法的規定,發生下列情形應將女傭轉換出去:
1.被照顧人往生。除於三日內要向有關單位通報外,並自被照顧人往生之日算起,14日內要提出轉換的申請。
2.雇主如經濟結据,無力負擔女傭薪資。
3.雇主移民。
4.其他不可歸責於女傭之情事。
5.其他特殊事故。

第 2、 3 項雖未明文規定是要在幾天之內提出申請,但仍應盡速辦理。但仍要付薪給女傭直至正式切結終止聘僱為止。若欲中途解約,雇主尚需賠償女傭剩餘薪資(即原聘僱契約時間內的所有薪資)。

被照顧人往生,家中己不需要此監護工,轉給親戚來僱用之辦法

根據就業服務法的規定,被照顧人往生,若其一等親之親人符合申請幫傭資格(即累計點數6 點以上),可直接向勞委會申請轉換成家庭幫傭,若為三親等之親人等內具受監護人資格,則必須原被照顧人往生之三個月內向勞委會提出申請,超過三個月,就必須送往就業服務中心公告之後,再依各申請人之資格優先順序來決定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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