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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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監護工之辦法

申請家庭監護工,在入境之後因故需變更外國人之工作地點,需向勞委會申請變更工作地址,並向當地警察機關辦理外僑遷徙異動登記。

正式核准函未到或遺失補救辦法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直接向勞委會申請補發,應備文件:
1.申請書(說明補發原因未收到或遺失)
2.郵局出具證明及職訓局查詢單(補發原因為未收到時所需附件)。
3.切結書(說明如果虛構或非法行為,原負法律責任)。
4.原核准函影本(如為未收到免附)。
其它如遞補核准函、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展延聘僱許可函...等,若沒收到或遺失,其申請補發之準備文件除第四項外,其餘相同。

女傭於雇用期間逃跑,如未緝獲,而聘僱期已屆滿,仍不可申請退回保證金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女傭入境之前,雇主即應先繳納保證金,以做為將來遣返女傭的費用;待女傭工作期滿且出境後,才可將保證金退回。因此,女傭逃跑,雖已超過工作期,但要等到被抓到或已出境,才可申請退保證金。雇主可向警察機關詢問女傭是否己被抓到,或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該女傭已出境證明。此外,女傭未被抓到遣返之前,也不能申請遞補。

女傭逃跑返回,但勞委會的撤銷聘僱函已經下來,繼續僱用之辦法

1.勞委會撤銷聘僱函下來後,若逃跑外傭返回,想再繼續為雇主工作,而雇主願意續聘用,在撤銷函下來一個月內,雇主可向勞委會陳情撤銷該撤銷函。
2.辦理陳情時,雇主必須持勞委會撤銷聘僱許可函、女傭護照及居留證,以及之前向勞委會報案的公文,親自前往勞委會辦理;若勞委會同意,會通知警察機關所屬單位撤銷逃跑協尋紀錄,女傭就可繼續為雇主工作。

女傭請假回國期限之規定

外傭欲請假返國,其請假的天數,由雇主來決定,通常是七天至三十天。但是女傭取得重入境證明期限是一個月,所以她必須在三十天內回到中華民國境內,並返回原工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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