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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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來台工作期間,因故中途解約返國,辦理遞補之期限

依現行法令規定,外傭因聘僱關係中止並離境,其工作時間未超過18個月,得申請遞補。雇主申請遞補,應於外傭離境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未於期限內提出者不予許可。如果核准遞補函下來,必須在六個月內引進;否則,逾期將失效。

申請遞補之所需文件
1.申請書:說明聘僱關係消滅之原因。
2.勞委會原核准函影本一份。
3 .外國人離境名冊(正本一份,影本三份)。
4.外國人搭機證明正本。
5.原女傭因體檢不合格者,需檢附衛生局不予核備函名冊影本。
6.外國人護照影本。
7.離境原因為返鄉,未於重入境許可期限內返回工作地者,需附入出境管理單位開立外勞未重入境証明。

遞補核准函已下來,但女傭要入境的日期超過規定時間(六個月內)補救之辦法

根據勞委會的規定,雇主申請遞補,應於遞補函核准之日算起六個 月內要完成入境手續,否則不予許可。因此,即使超過一、二天,勞委會也不會接受申請。可陳述未如期引進理由,申請延長三個月,但勞委會職訓局將視所提理由審查後發文同意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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